郵政劃撥捐款

郵政劃撥捐款

帳號 : 50157141
戶名 : 第5屆臺北市市長擬參選人蘇貞昌政治獻金專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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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 : 

  1. 以個人名義捐款,請註明捐款人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(含戶籍地址與收件人地址以便寄發收據)、電話。
  2.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匿名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。超過新台幣10萬元之現金捐贈,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。(政治獻金法第14條)
  3.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,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;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,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。
  4. 營利事業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,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;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,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。且捐贈之前一年度(指截至98年度)止之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,否則依法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。
  5. 人民團體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,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;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,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。
  6. 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,不得捐贈。其政治獻金法第7條部份摘錄如下:
    『得捐贈政治獻金者,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、政黨、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:
    • 一、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。
    • 二、 與政府機關(構)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,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。
    • 三、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。
    • 四、 宗教團體。
    • 五、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。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,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,不在此限。
    • 六、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。
    • 七、 外國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。
    • 八、 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。
    • 九、 香港、澳門居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或主要成員為香港、澳門居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。
    • 十、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。
    • 十一、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,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。前政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,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。

  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,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:

    •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聯務。
    • 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、監察人、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。
    • 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、兩合公司、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、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。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