葉慶進 的部落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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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問題全台都有,卻沒人管理。我家樓下就有一家卡拉OK困擾家人已久,市長信箱不知反映多少次了,回答都是一樣。 1.環保局: 噪音管制法定非營業用,視聽器材不得超過晚間10點使用。可是台北市的環保局說,只要有營業事業登記證,縱使非視聽歌唱業,只要不違反噪音分貝管制,可以歡唱到天亮。而且噪音監測要持續性一分鐘超過35分貝才算違法,但是睡覺時連滴水聲都可能造成難以入眠,更何況卡拉OK歌唱時是忽大忽小。 2.商業處: 現行歌唱視聽歌唱業是指設置包廂或提供投幣、刷卡等伴唱視聽設備,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。但是現在卡拉OK都是採收取入場費,規定每人進去消費收取200~300的茶水費,可以讓你盡情歡唱。所以商業處說這類卡拉OK店都不是視聽歌唱業。架上放滿滿的烈酒,並雇有多位服務員陪酒,商業處都說沒看到,請問有服務員或是清潔員上班需要穿著火辣且喝得醉醺醺的,但不是陪酒的嗎? 所以這類變相的酒店,也不用登記。 3.都發處: 因為商業處的認定,這類小吃店不是視聽歌唱業,只是單純的飲食業,所以可以在住宅區設立,並不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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